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對民營經濟的發展實施政策促進和立法促進,既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實現中國式現代化的需要。
2016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特別強調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等。2023年7月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部署了一系列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盡管上述政策促進很重要,但政策文件畢竟不具有法律效力,難以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只有在法律中規定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權利義務,才能使其對自己的財產權、人身權保護有穩定的制度預期。因此,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制定過程中,通過將有關政策文件中的措施予以吸納和轉化,推進相關政策的法律化,可以實現從“政策促進”向“立法促進”的轉化,進而構建相應的法治框架,有助于進一步強化權益保障、穩定發展預期。
一是平等保護原則。民營經濟與其他所有制經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都是法律上的平等主體,應當享有“國民待遇”,依法均可平等獲取各類要素或資源。民營經濟組織的產權、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應依法受到平等保護。
二是公平競爭原則。在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等各個環節,民營經濟組織均應得到公平對待,并可與其他市場主體展開公平競爭。為此,應有效實施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形成民營企業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民營經濟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是促進發展原則。上述對平等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強調,都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應將促進發展作為目標性原則。同時,依據該基本原則,還可考慮將誠實信用原則和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法律適用原則,從而形成各類經營主體穩定的制度預期,提升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信心,增進各類經營主體的相互信任。
總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通過修改憲法,不僅肯定了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重要地位,還確立了有關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的基本經濟制度,體現了“兩個毫不動搖”的大政方針。在對非公有制經濟一般立法促進的基礎上,針對民營經濟發展面臨的問題,以及既往分散立法的不足,迫切需要通過專門立法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由此有助于理解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必要性。
從歷史維度看,我國圍繞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分別實施了政策促進與立法促進。其中,政策促進是立法促進的重要前提,應將政策促進的有益舉措及時法律化,從而形成立法促進的重要內容。推進民營經濟專門立法是對憲法確立的基本經濟制度的具體化,社會各界對加強民營經濟的法治保障亦有熱切期盼;同時,既往的制度實踐已積累大量經驗,因此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前提條件充分,具有合憲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從政策促進到包含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環節的法治促進,構成了我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治理體系,需要保持各類促進的相互協調和取向的一致性、穩定性。立法是執法和司法的基礎,也是各類主體守法的前提,因此,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事關整個民營經濟法治體系的構建。
民營經濟促進法是民營經濟領域的基本法、發展促進法和平等保護法,應充分發揮其重要功用,推動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注入強勁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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