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擴大保護作品的范圍
根據新修訂《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了以下九個類: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新修訂《著作權法》將修訂前的《著作權法》中的第六項由“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將第九項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附:修改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體字部分為修改或者增加的內容)
































(條文中紅體字部分為修改或者增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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