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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見法律
問題及解答
一、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項?
答: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為要式合同,企業負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員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該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三、什么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有什么風險?
答: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四、勞動者職務行為致人損害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否追償?
答: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五、如何約定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答:針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企業有權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 支付違約金。但應注意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 二年,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 限制期限內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否則可能導致競業限制條款不具有約束力。
六、公司是否要與所有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
答:競業限制約定限制的不僅僅是員工,同時也限制企業。有些企業與所有的員工都簽 訂競業限制條款,并且將競業限制條款寫到勞動合同之中,企業的本意是想約束員工,認為有約定總比沒有好,但這實不可取,很有可能 面臨員工主張竟業限制補償的風險。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企業則需要支付給勞動者 競業限制補償。企業跟所有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在離職時又沒有通知解除員工的競業限制的義務,這就意味著,離職員工只要沒有在同行業等就職,就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七、企業能否向員工籌集資金?
答: 可以。但應注意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否則可能存在構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的法律風險。
其中,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即會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立案追訴:
(1)涉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
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
(2)對象在一百五十人以上;
(3)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4)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 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同 時,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二年內因 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 法集資,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即會因集資詐騙被立案追訴。
八、對于公司而言怎樣約束并防止法定代表人濫用權利?
答:在公司章程中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濫用權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應當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權明確規定法定代表 人權限范圍。另外,可以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 對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進行約束。
九、合同相對方提出簽約人員沒有公司授權是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應如何維權?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見代理行為,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后果。如被公司辭退的員工持公司合同章簽訂的合同,應由公司承擔相關合同責任。
十、回扣條款是否有效?
答: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受賄罪論處。
十一、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征得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怎么辦?
答:不需要。《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 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 不履行職責,至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十二、企業內部人員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是否會受到處罰?
答:如果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于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法》 規定可以對其處以罰款、撤職,甚至可以限制其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而對于其他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則可 以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十三、公司賬戶忽然被查封了該怎么辦?
答:當公司遭到他人起訴時,為施加壓力, 對方往往會申請保全被告公司的賬戶。被告公司 很可能在未來一段時間無法使用被保全賬戶中的 資金。根據規定,在查封錯誤、申請人撤回申 請、債務已經清償、被申請人提供擔保且申請人 同意解除查封、申請人敗訴或訴訟請求被駁回、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等情形下,法院應當解除查封。
十四、要是公司出了事需要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承擔法律責任嗎?
答:即使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不對其外以刑罰。
十五、有限公司未進行清算即辦理注銷手續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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