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切實減輕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負擔,稅務總局近日發文明確,自2023年2月1日起,對部分稅務事項實行容缺辦理,進一步精簡涉稅費資料報送。其中,取消報送涉稅費資料12項,改留存備查涉稅費資料22項。
取消報送指現有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稅費事項時需報送的資料改為無需報送。
留存備查是指現有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稅費事項時需報送的資料改為資料留在納稅人處存檔保管,以備稅務機關事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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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事項通知書》(發票票種核定通知)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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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事項通知書》(發票票種核定通知)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準予變更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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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應稅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及銷貨清單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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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進項分攤方式資料報送與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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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明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等的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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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確定應稅服務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合法憑證及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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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及其清單,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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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購進農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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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條件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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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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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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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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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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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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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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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適用于其他地區地震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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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災害損失證明材料(適用于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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