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月銷售額標準調整以后,銷售額的執行口徑是否有變化?
答:沒有變化。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但為剔除偶然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業務的影響,使納稅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1號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也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二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A在2023年4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10萬元,5月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6月銷售自建的不動產取得收入200萬元。則A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額后合計銷售額218萬元(=10+20-12+200),超過30萬元,但是扣除200萬元不動產,差額后的銷售額是18萬元(=10+20-12),不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納稅人銷售不動產200萬元應依法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嗎?
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納稅,在政策適用方面的不同: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12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6月的銷售額超過了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需要繳納增值稅,4月、5月的6萬元、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26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26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情況2:某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6月的銷售額分別是6萬元、8萬元和20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4月和5月的銷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年2季度銷售額合計34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34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應該如何適用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還包括其他個人。不同主體適用政策應視不同情況而定。
第一,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的事項。如何適用政策與銷售額以及納稅人選擇的納稅期限有關。
舉例來說,如果納稅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為28萬元,則有兩種情況:
一是納稅人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二是該納稅人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1號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九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第二,小規模納稅人中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執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2023年第1號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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